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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權的行使限制

票據抗辯權的行使限制

票據抗辯權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票據抗辯權的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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