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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不還法人能被限制

公司欠款不還法人能被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國《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公司欠款不還法人能被限制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因此,由我國《公司法》、《破產法》的規定可以得知,如果公司欠款不還,是可以追究其責任的。當公司喪失了清償債務的能力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對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申請破產清算。

標籤: 欠款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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