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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內部人員控制現象嚴重

公司內部人員控制主要是指公司的內部非財產的擁有者卻得到了公司剩餘財產的控制權力。目前有很多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離開來的,這樣就促使了公司的管理者一方面是公司所有權的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是公司出資的代理者。公司權力的集中很容易造成內部他、人員控制現象的出現。內部人員控制現象對董事會和監事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董事會不能獨立行事,監事會不能發揮其監督作用。同時內部人員控制現象將公司權力集中於公司管理者中,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對公司的股權所有者造成很大的損失。

(二)股權集中於大股東,中小股東利益很難保證

在現代很多的企業中,公司的大股東可以得到優先保障權益,同時屬於國有股的股東與非國有權的股東在法人治理結構中享有更多的優先權益。股權大部分都集中在大股東上,使得中小股東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大股東掌握大部分的股權,而很多的中小股東手中的股份都是隨著股市的起落在進行買賣的,很不穩定,所以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方面都不關心。參與股東大會需要自費,再加上一票一股制度的確立,導致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職位只是一種形式,參加股東大會的很少。還有一些公司規定只有擁有一定股權的股東才能加入股東大會,設定的門檻使得大股東成為了股東大會的控制者和議案的決定者,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保護。在股東大會上,大股東往往擔當企業董事長的職位,這樣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作用減弱。

(三)監事會不能發揮應有的職能

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度中,分別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兩個機構,這兩個機構主要由股東大會設定,對公司進行管理和監督。目前,在我國大中型企業中國有股的比例很高,對股東們的表決權沒有限制,導致多位股東控制監事會現象的出現。其次,我國對公司監事會的獨立性沒有做出相關的保障政策,使得監事會職員的獨立性喪失,職員的工資、職位都由公司總經理進行管理,所以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有效的發揮。監事會不能對公司董事、總經理行使權利,導致監事會和董事會不能相互制約、相互協調。再者,企業的監事會的任免制度不完善,監事會招入的監事職員的素質沒有達到要求,大多數的職員對法律、技術、管理方面的知識不瞭解,監事能力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事會職能的發揮。

(四)激勵約束制度問題嚴重

我國的企業公司雖然經過長期的改革和發展,但是公司的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卻沒有改變,還是沿用以前的制度模式,但是傳統的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都存在很大的缺陷,並不能發揮激勵和約束作用。激勵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公司內部人員產生不平衡的心理,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造成作假、貪汙現象的出現,導致企業的資產嚴重受損。股權約束制度的實效,使得一些公司管理者為了自身權利,出現內部人員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本文分析了當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希望您能夠根據上文針對問題制定相應的治理對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您企業的發展。

標籤: 公司法人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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