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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司法股東義務的具體規定

2022公司法股東義務的具體規定

一、 股東的權利

2022公司法股東義務的具體規定

股東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於股東的資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由二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9、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上諸多的權利,而其權利的實現主要是通過股東會這個形式來達到目的的,故論及股東權利必然要談到股東會,因股東會是股東們行使其決策權的機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股東會來決定。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機關。股東會對外並不代表公司,對內也不執行業務。但是,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的職權,主要是聽取報告和作出決議。由於股東會屬於一種合議制機關,因此,只能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法作出決議。股東的決策權是通過股東的表決權來實現的。

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股東的義務

所謂股東義務,從狹義上講,是對股東的出資義務而言,即股東對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各股東出資額負有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一次全部繳足的義務,不得分期繳款。從廣義上講,是指股東應當履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股東各項義務。因此,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300萬元,股東甲出資50萬元,股東乙出資70萬元,股東丙以專利權作價80萬元出資。通過計算,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六點七,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數,故股東丙出資部分無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會批准該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

簡單整理了關於最新公司法股東義務還有股東權利的基本內容。股東的話一般不管是什麼自然人還是法人或者是國家授權的部分都是有可能作為股東的身份。在享受股東應有的公司權利的時候,也是需要為公司經營生產活動中承擔應有的義務。

標籤: 義務 股東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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