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為企業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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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的判斷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一年以上(含一年)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同一方”是指對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據投資者之問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
在判斷企業合併是否屬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綜合考慮構成企業合併交易的各方面情況。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的判斷
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的特徵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況下,一個企業購買另一個或多個企業股權或淨資產的行為。
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實施企業合併之前之後均不屬於同一方或多方最終控制。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登出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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