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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合夥企業股權眾籌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合夥企業股權眾籌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合夥企業股權眾籌的區別是什麼?

在當代這個社會,很多人合作開辦企業,他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見的一種開辦企業的方式,有的時候合夥企業需要進行投資股權,那麼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資合夥企業股權眾籌的區別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判刑標準

對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規定了三個檔次的處刑。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對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於這類犯罪案件情況較為複雜,從實際發生的案例來看,詐騙的數額一般都很大,有的數額在百萬元、千萬元以上,有的甚至達到數億元、數十億元。至於何謂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何謂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二、非法集資和股權眾籌的區別:

1、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網際網路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網際網路化”

請注意股權眾籌一定是通過第三方網際網路股權眾籌平臺進行,例如東之貝股權眾籌。不通過第三方而進行的眾籌從含義上就不是股權眾籌。自眾籌是通過社交工具或口口相傳,沒有通過股權眾籌平臺,是不能算作股權眾籌的。

2、實質性區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

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上,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專案,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網際網路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4、風控和法律保護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制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專案,並承諾收益,而在網際網路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專案的資訊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資訊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資訊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絡,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在法律保護方面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專案,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集資籌資之後不成立合夥公司,投資人不能成為股東。東之貝股權眾籌是負責專案稽核盡調,出具報告,對投資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專案,資訊瞭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資訊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而企業的股權眾籌是一種正常的經營手段,因此在這一點上兩者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企業的股權眾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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