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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的合夥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在不同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究竟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夥清債原則,在處理合夥債務承擔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應當負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經營所生外債,應先以合夥組織的財產清償;合夥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夥人償還外債後,對內部債務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對合夥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組織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四)合夥協議被確認無效後,合夥人應當清償無過錯方因合夥合同無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來講,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由雙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地位決定的。關於“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這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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