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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可撤銷的情形

股權轉讓可撤銷的情形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股權轉讓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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