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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辦居住證有什麼用?

市民辦居住證有什麼用?

一、市民辦居住證有什麼用?

市民辦居住證有什麼用?

市民辦居住證可以在居住地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比如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7)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擴充套件資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如果不是本地的市民在某個地方長期的居住或者在本地需要有什麼行政業務辦理的話依舊是一定要有居住證作為在本地居住的憑證的,因為很多的優惠政策並不是對所有人開放而必須是當地長期居住的人才有資格獲取的,所以居住證就是一種重要的證件。

標籤: 居住證 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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