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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在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持有他項權證就代表著對房屋也是有處置的權利的,一般他項權證都是債務人在第一時間把歸屬於自己的不動產的相關處置權利抵押給了借款機構,但是不排除有些借款機構可能想要再把客戶放在自己這裡的他項權證給抵押出去的。那麼,在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在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一、在我國抵押出他項權證是否可以?

不能,理由如下:

1、他項權一般指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他項權證有效期間不可以自己變賣抵押物,除非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2、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私自變賣時在登記部門不能辦理過戶,從而也不能私自變賣。

3、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辦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要準備哪些材料?

1、房地產抵押申請表;

2、抵押人身份證;

3、夫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或未婚證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6、房屋評估報告書或抵押物價值協議書;

7、委託辦理的,受託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並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

一般他項權證是不可以私自抵押的,如果我們是將房屋他項權證交到了正規的銀行機構當中,銀行是絕對不會把客戶的房屋他項權證作為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權證約束的就是債務人跟債權人之間的某種責任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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