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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這些事情可不能再幹,嚴重的將會涉嫌犯罪

2022年,這些事情可不能再幹,嚴重的將會涉嫌犯罪

2022年,這些事情可不能再幹,嚴重的將會涉嫌犯罪

來源於網路


一、高空拋物

(1)民事責任

自民法典實施以來,把以前懸在人們頭頂上的痛,總算從根源解決。

案情簡介

8月3日,仙遊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因無法查清行為人,18名涉訴樓棟的業主為此共同買單。原告聶某停放在仙遊縣某房地產1期9號樓前停車位上的車輛天窗,被高空墜落物砸中損壞。聶某隨即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因無法查詢到行為人,車輛損壞無人賠償,聶某隨即向仙遊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房地產1期9號樓第3、4梯位的56戶業主承擔責任。聶某提告的56戶業主中,有38戶業主是在案發後才申請交房或者申請裝修的,故可不承擔本案的補償責任。

最終,仙遊縣人民法院判決其餘的18戶業主各補償給受害者經濟損失556元,總計10008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輕微的行為可構成民事侵權,但更嚴重的可能涉嫌觸及刑事責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號),《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確將高空拋物行為單獨列為一罪,即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亂養外來物種

在新修訂的刑法(十一)修正案中,將隨意引入、放生、丟棄外來物種,將會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催收高利貸

隨著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欣欣向榮,富裕的人總會把手裡的閒錢借給別人,從而收利息,但越演越烈的是變了味,放款的人收的利息越來越高,利滾利,讓借款人永遠還不完,陷入無底洞,從而形成一個口袋,我們俗稱“套路貸,”國家對此,對於這一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詐騙罪予以規制,並且釋出了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構不成改罪的,則以非法經營入刑。但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高利放貸行為單列一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四、惡意中傷英雄烈士

在刑法未修正之前,網上時常出現惡搞英雄烈士的段子和剪輯出現,導致這類行為又無法予以規制,對惡搞的人又不能予以處罰,間接也傷害了烈士家屬的情感。此次刑法修改,將惡搞英雄烈士單列為罪,讓這類人無所遁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組織參與境外賭博

在以前這類組織境外賭博是否犯罪界限不明確的時候,很多人都將此視為發財的機會,畢竟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在刑法裡,在新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這類組織境外賭博的行為明確了新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冒名頂替上學

以前網上鬧得沸沸揚揚的冒名頂替入學案,讓廣大網友紛紛打抱不平,即損害了學校的權威,也讓受害人一輩子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但此次刑法修改明確將冒名頂替入學、就業安置等行為入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第一、二款:“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七、疫情期間,確診患者違反規定故意傳染病毒

在國家防疫期間,全國人民都在共同抗疫,如果你在此期間,不按照法律規定進入公共場合,那麼眾多罪名,總有一款適合你。比如,故意傷害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等諸多罪名

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資訊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同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資訊,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畢竟,生命是自由的,借用名人說的一句話,人生而不在枷鎖之中!

標籤: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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