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者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 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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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被告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前由於雙方是由朋友介紹認識,相識不久就結了婚,婚後夫妻感情一直不好。雙方經常為一點小事爭吵,甚至有打架的情形出現。由於原告與異性保持密切的朋友關係,被告懷疑原告在外面有外遇,害怕自己的妻子跟別人走了。於是,他在妻子夜晚熟睡的時候,有小刀將妻子的臉劃了兩刀,原告完全被毀容了,致使雙方的夫妻感情裂痕更大、矛盾更深、已經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5萬元。
爭議焦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因毀容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否能夠得到支援?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對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失費5萬元予以支援。
裁判規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本案被告在處理夫妻之間的矛盾的過程中採取了不恰當的方式,用暴力的方式致使被告毀容給對方的身體造成了損害,同時造成了原告精神上巨大的損害,原告屬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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