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解答 >律師隨筆 >

處罰案件中傷情鑑定程式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現實版《回家的誘惑》之林品如的反擊:治安管理

處罰案件中傷情鑑定程式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現實版《回家的誘惑》之林品如的反擊:治安管理

【基本案情】林品如與洪世賢原系夫妻。2018年2月,林品如發現洪世賢與艾莉交往過密。林品如與洪世賢於2018年11月26日離婚。2019年4月7日,林品如委託熟人Y某(J某的同事)代為轉達給艾莉的兒子J某,請J某勸勸其母親艾莉放手。2019年4月9日,林品如在微信上再次詢問Y某:“小J有沒有和他娘談?他娘什麼態度?麻煩你幫我問一下。”並告知Y某:“前天,我女兒和她老子洪世賢談這件事,洪世賢要和自己的女兒斷絕父女關係了。”Y某回覆,其也不好多參與,已經提醒J某了。2019年4月12日,林品如通過微信告知Y某:“他們先勾搭成奸,然後洪世賢逼著我離婚的,說不協議離婚就要到法院起訴離婚。”林品如請Y某提醒J某,好好做艾莉的思想工作,最好不要大家弄得很難看。此後,林品如多次通過微信告知Y某關於其與洪世賢之間的情感糾葛,Y某均未有回覆。

現實版《回家的誘惑》之林品如的反擊:治安管理 處罰案件中傷情鑑定程式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2019年6月27日下午1時10分左右,林品如路過艾莉居住的小區時看到J某的汽車停在樓下,遂決定J某從艾莉的住處午休完畢準備去上班時,在小區內遭遇林品如。林品如遂要求J某“你好好勸勸你媽媽”。隨後,J某推了林品如一把,用腳踢林品如的大腿,並用拳頭錘擊林品如的手臂。待J某去上班後,林品如報警。當日,L公安局所屬C派出所同意受理案件。2019年7月15日,L公安局物證鑑定室接受C派出所的委託,對林品如的損傷程度進行鑑定。2019年11月19日,L公安局物證鑑定室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鑑定林品如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019年11月20日,林品如申請重新鑑定。2019年11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接受C派出所的委託,對林品如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鑑定。2019年12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鑑定林品如所受之傷為輕微傷。當日,林品如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作出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並表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2019年12月19日,C派出所向常州市公安局作出《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建議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當日,常州市公安局同意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2020年1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信訪處委託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再次對林品如作損傷程度鑑定。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受理該委託事項。

2020年3月8日,林品如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為由,分別向L公安局及C派出所郵寄《依法履職申請書》,要求L公安局依法對J某作出行政處罰。2020年3月9日,L公安局及C派出所均簽收了該份《依法履職申請書》。2020年3月13日,C派出所作出《關於林品如被毆打一案傷情鑑定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載明“由於受新冠疫情影響,辦案單位與省公安廳約定3月10日赴南京進行鑑定。辦案民警多次與林品如電話聯絡,約定赴省時間,受害人林品如不予配合,故未能進行鑑定。”

2020年3月16日,L公安局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J某行政拘留五日。

【庭審情況】2020年4月22日,林品如不服前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L公安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判令L公安局對第三人J某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五百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12月2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目的:L公安局於2020年3月16日對第三人J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2.依法履職申請書及快遞面單、快遞查詢記錄(證明目的:原告林品如於2020年3月8日向L公安局及C派出所郵寄依法履職申請書,L公安局及C派出所於2020年3月9日收到依法履職申請書);3.林品如與C派出所副所長的通話錄音(證明目的:C派出所於2020年3月9日告知林品如需要再次對其傷情作鑑定,而非對林品如所受傷害作成因鑑定);4.J某於2019年6月27日毆打林品如的視訊(證明目的:林品如於2019年6月27日遭受J某毆打之前沒有攔J某的車子,這與J某於2019年6月28日向C派出所陳述的內容相左,進一步證明J某未向C派出所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J某在案發次日前往公安機關陳述了基本事實和主要情節,明確表示打了林品如,並致林品如摔倒在地。L公安局認定J某是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違法行為,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J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當。從《依法履職申請書》及《情況說明》可以看出,L公安局至遲於2020年3月10日就已經認識到鑑定無法進行,故其主張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6日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的期間屬鑑定期間,應予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可以認定L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超過了法定期限。L公安局處理期限輕微違法,但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式輕微違法”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2021年1月2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確認L公安局於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律師分析】本案中,原告林品如對L公安局具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權並不持異議,其與L公安局之間存在的爭議焦點在於:1.L公安局在辦理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式違法的情形。2.L公安局認定J某具有主動投案、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存在事實依據。這兩個爭議焦點與認定L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證據,具有直接的關聯。筆者現就本案中所涉焦點問題作一簡要分析。

一、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本案中,林品如已經於2019年11月20日就自身的損傷程度申請重新鑑定。2019年11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接受C派出所的委託,對林品如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鑑定。2019年12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鑑定林品如所受之傷為輕微傷。當日,林品如亦表示對重新鑑定的鑑定結論沒有異議。至此,對於林品如所受毆打致傷的損傷程度重新鑑定程式已經終了。2020年1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信訪處委託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再次對林品如作損傷程度鑑定,缺乏程式方面的法律依據。

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結合本案來看,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的鑑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的重新鑑定期間亦不計入辦案期限。而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0日的期間因缺乏重新鑑定之法律依據,不應視為鑑定期間,故不能不計入辦案期限。由此可見,L公安局在辦理本次行政案件中,應計入辦案期限的時間段為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4日(計17天)、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5日(計6天)、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5日(計90天)。L公安局辦理該起行政處罰案件的花費時間合計113天,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所規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長為60天。筆者認為,L公安局的程式違法較為明顯。

二、J某是否存在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之情形?

J某是否存在主動投案並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之情形,是L公安局能否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關鍵性因素。2019年6月27日,J某對林品如實施了毆打行為。2019年6月28日,J某至C派出所製作《詢問筆錄》。被民警問及“昨天下午你有沒有毆打他人?”時,J某的回答是“有的。”在民警詢問如何毆打對方時,J某陳述:“因為我要上班,所以我就下車推了她(林品如)一下,把她推開,我上車想走,她又攔著我的車不讓我走,我又下車推了她一下,把她推倒在地上了。後來我就開車走了。”在民警詢問有沒有用拳頭毆打或者腳踢對方時,J某回答:“沒有。”從C所於2019年6月28日製作的這份《詢問筆錄》來看,J某僅僅承認推了林品如兩下,把林品如推倒在地後就開車走了,其否認用拳頭毆打、腳踢林品如的事實。而C派出所調取的艾莉所居住小區的監控視訊顯示:2019年6月27日13時07分,J某下樓步行至汽車邊上,開門上車。林品如上前與J某交談。13時07分39秒,J某下車推搡林品如,J某外婆拉住J某。13時08分38秒,J某開車往前行駛2米左右後停車,下車踢了林品如一腳,推了一把。單就J某在2019年6月28日的《詢問筆錄》中的陳述來看,J某並未陳述實施違法侵害的基本事實全貌。其在C派出所於2020年1月13日所作《詢問筆錄》中陳述“林品如見到我外婆後又對著我外婆罵,我擔心她傷害到我外婆,我就去推她的,打了她一下,踢了一腳。”在C派出所於2019年11月21日對J某的外婆Z某製作的《詢問筆錄》中,Z某陳述“J某下車踢了林品如一腳。”這與J某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陳述能夠印證。說明J某至2020年1月13日,就自己的違法侵害行為的基本事實作了如實陳述。至於其所稱毆打林品如的原因,並無其他充分證據予以佐證,不足以採信。

【結語】J某在事後雖然也向林品如表達了歉意,並表示願意加倍賠償林品如的損失,但因林品如不同意調解方案,本案最終引發成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筆者認為,對於民間糾紛以協商處理為宜,切莫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侵權行為致人受到輕微傷則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侵權行為人尚不能因承擔了行政責任而免除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falvjieda/lvshisuibi/o164d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