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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判決書未經中國法院認可,竟然又被判決離婚!

國外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判決書未經中國法院認可,竟然又被判決離婚!

2000年,楊某和郭某在大學讀書時相識相戀,2002年3月15日在國內辦理登記結婚,2003年4月婚生子楊某1出生。2006年,楊某到美國工作,在此期間,雙方不斷髮生矛盾,2006年,雙方在美國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了分割,並於2010年在美國紐約最高法院訴訟離婚,美國紐約最高院已經作出編號為XX的離婚判決,且該判決一經入檔生效,所以楊某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便在2012年開始與李某同居。2013年郭某以楊某與婚外異性同居為由,在國內起訴離婚,並依法分割財產,楊某辯稱,我和郭某已經在美國法院有離婚判決書了,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郭某無權再次起訴離婚。但是法院竟然受理了!直至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和郭某離婚,對雙方財產作出分割,並認定楊某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判決楊某對郭某進行損害賠償若干元。楊某也沒反過神兒來。

國外法院已經判決離婚,判決書未經中國法院認可,竟然又被判決離婚!

懷向陽團隊律師解釋說,楊某與郭某在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取得離婚判決,但雙方均未就該離婚判決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故在國內不具有判決既判力。在這種情況下,不妨礙郭某另行向國內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國內法院也固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現懷向陽團隊律師根據已有的訴訟經驗,分享一些關於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的法律知識:

第一,關於外國離婚判決作出後,如何申請國內認可其效力;當事人向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個人資訊外,還需要寫明判決由哪個國家做出,做出的時間和判決結果,及雙方應訴情況等。

當然,和眾多涉外案件一樣,需要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第二,不是所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國內法院申請,均可以得到承認,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下列離婚判決國內法院是不予認可的:

1. 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經法院稽核無誤,最終法院會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該裁定書一經送達,便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進行上訴。

最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只會承認外國法院關於離婚的效力,此裁定書並不會處分或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如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爭議,均需要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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