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盜竊罪立案量刑標準 杭州盜竊罪律師會見蕭山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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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浙江省有關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實施量刑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4〕94號) ]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1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盜竊數額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每增加六萬元,增加六個月刑期;
(4)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盜竊,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未遂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確定基準刑的,可以綜合考慮既遂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1)夜間入戶盜竊的;
(2)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6)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7)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8)流竄作案的;
(9)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除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除外):
(1)歸案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被害人的;
(2)盜竊近親屬財物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確定盜竊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的通知,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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