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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瀋陽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瀋陽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瀋陽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政務服務管理,規範政務服務行為,推進法治、創新、服務、廉潔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服務管理,規範政務服務行為,推進法治、創新、服務、廉潔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市和區、縣(市)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專案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為本級政府派出行政機構,負責政務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協調;負責政務服務中心的建設與執行。

第五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統一名稱、統一場所標識、統一執行模式。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執行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資訊化、數字化建設,構建政務服務網路資料交換平臺,保證網上政務服務有序執行。

第九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政務服務的標準和規範,推進政務服務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政務服務事項進場目錄,並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編制人員。

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應當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管理。政務服務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定崗在兩年以上,接受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和派駐部門的雙重領導。

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送派駐部門。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統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服務視窗集中辦理。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和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服務事項,可以納入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因涉密、場地等因素限制未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或者單獨設立的辦事大廳(分中心),應當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中心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平臺,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或者資訊公開欄等方式集中公佈政務服務資訊。

第三章 政務服務執行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清理和調整,調整結果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務服務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

第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負責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和示範文字,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進行規範和審查。

政務服務事項的法定依據、申請要件、辦理程式依法變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報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十六條 申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政務服務事項諮詢、申請;

(二)辦理程序及結果查詢;

(三)對政務服務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意見、建議、投訴和舉報;

(四)對政務服務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申請人辦理相關業務時,首先接待的部門應當負責為申請人提供指引、介紹或者答疑服務。

(二)申請人辦理相關業務時,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申辦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要件等基本資訊;對於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政務服務申請應當依法向政務服務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事項屬於政務服務部門職責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註明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

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第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自動生成受理通知。

第二十條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政務服務部門申請。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等審批的,收到申請的部門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需要申請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辦理方式的不同,政務服務事項可分為即時辦理、承諾辦理和聯合辦理。

(一)即時辦理。對於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事項,受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並在申請人補正材料後,當場辦結。

(二)承諾辦理。對於程式複雜,需經現場勘驗、稽核、論證或者聽證等辦理過程的事項,受理部門當場稽核申報材料,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承辦事項受理通知單》,正式受理該事項,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申請人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時限內提前辦結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超時限辦理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三)聯合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協調相關政務服務部門,按照統一受理、同步審查的原則實行聯合辦理。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政務服務部門提供政務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公佈法定專案和收費標準,並在政務服務中心規定的視窗統一繳納。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在完成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後,應當統一使用本部門審批專用章。

審批專用章僅限於政務服務中心內使用。

第四章 政務服務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政務服務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行政機關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群眾滿意度評價制度。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而未進駐的;

(二)未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務服務中心之外的場所受理申請的;

(三)應當派駐在編人員而未派駐的;

(四)對應當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而未履行牽頭責任、協辦責任的;

(五)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六)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通報派駐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職責作出准予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諾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

(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四)在受理、審查、決定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五)視窗服務過程中作風粗暴、態度惡劣、違規辦理,經查實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違規收費、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瀋陽市行政審批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第1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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