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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

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

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

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

基本建設貸款是銀行利用信貸資金,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專案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主要由建設銀行經辦,其他專業銀行也承擔部分貸款業務。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79-08-28

實施時間:1979-08-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章 承辦貸款的機構

第一條 基本建設貸款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負責辦理。.

第二章 貸款的範圍和物件

第二條凡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的工業、交通運輸、農墾、畜牧、水產、商業、旅遊等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所需的資金,建設銀行可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給予貸款。 行政和無盈利的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計劃指定的專案,仍由財政撥款。

第三條貸款單位必須是承擔經濟責任的獨立經濟組織。貸款的申請和還本付息,現有企業進行改建、擴建,由該企業負責;新建企業由籌建機構(必須是將來負責生產的單位)負責;已經成立專業公司或地區公司的由公司負責。

第三章 貸款的依據和條件

第四條銀行貸款專案必須具備批准的計劃任務書和初步設計,並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 各級計委和主管部門在審批貸款專案的計劃任務書和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時,各級建委或主管部門在審批貸款專案的初步設計時,均應通知建設銀行參加。 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和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均應按貸款專案的隸屬關係抄送建設銀行總行和分行。

第五條貸款專案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經過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才能給予貸款。 (1)產品有銷路,工藝已過關; (2)生產所需資源、原材料、燃料動力、水源、運輸等已經落實; (3)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準確可靠,能夠按期還本付息; (4)建設用地和裝置、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建設專案的計劃任務書批准以後,貸款單位可以向建設銀行提出貸款的初步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協議,貸款單位進行建設前期工作所需資金,經主管部門擔保,建設銀行可酌情給予貸款。

第七條建設專案的初步設計批准以後,貸款單位在向主管部門申請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同時,向建設銀行正式申請貸款,提送貸款申請書,並附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分年建設計劃和有關生產建設協作配合條件的協議檔案。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即可簽訂貸款合同。

第八條貸款合同要訂明貸款總額、用途、期限、利率、分年用款和還款計劃等,並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貸款單位必須保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還本付息;建設銀行要保證按照建設進度供應貸款資金。 貸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都應負經濟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責任一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已經簽訂貸款合同,開始建設的專案,計劃部門和主管部門必須在以後各年的基本建設計劃中,根據合同和建設進度的需要予以安排,保證連續建設,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所需裝置、材料,應由物資部門保證供應。

第十條 對產品急需、條件落實、工期短、見效快、盈利多的小型、零星專案,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可以在核定的貸款資金機動數的限額之內給予貸款。

第五章 貸款的支付和監督

第十一條貸款單位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貸款總額範圍內,根據建設進度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經建設銀行同意後,按實際需要支付。 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超過年度用款計劃的,由建設銀行和貸款單位協商解決。超過貸款總額但不超過總概算的,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貸款合同。 超過總概算的,需經原批准初步設計和計劃任務書機關的同意。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必須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挪用貸款資金、擅自改變建設內容、盲目採購材料裝置、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時,應當通知貸款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設銀行有權停止貸款,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審查處理。 貸款單位應按規定向建設銀行報送會計、統計報表。建設銀行認為必要時有權調閱有關資料。

第六章 貸款的還本付息

第十三條貸款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從簽訂貸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還清本息止,重工業企業最長不超過十五年;其他企業最長不超過十年;屬於第十條規定的建設專案最長不超過五年。各個貸款單位的貸款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在合同中訂明。

第十四條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年計收利息。貸款利率一般為年息百分之三,(註解:改按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釋出的《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執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按不同行業,分別確定利率。 貸款在規定期限內未還清的,逾期還款部分加倍計息。貸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雙倍計息。

第十五條貸款單位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 新建企業在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期內,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稅和投產後的應上繳利潤,全部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現有企業的改建、擴建專案,投產後能夠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其還款來源比照新建企業的辦法辦理。 不能單獨計算經濟效益的改建、擴建專案,除將貸款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稅留給企業外,再按新增固定資產佔全部固定資產的比例提取相應的利潤,留給企業用於還本付息。 對於生產稅大利小產品的企業,用上述資金償還貸款有困難的,經省級財稅部門審查,報財政部批准,在還本付息期間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註解:“減免工商統一稅”改按財政部稅務總局(84)財稅一字第21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專案未投產前的貸款利息,可在貸款中支付。用以支付利息的貸款不再計息。 對於按期或提前建成投產、提前還本付息的,在合同規定的還款期內,各項還款資金仍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和改善職工福利;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由企業用更新改造資金和企業基金歸還,不得擠入成本和坐支利潤。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建設銀行和貸款單位執行貸款合同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由經濟法庭負責仲裁和處理。在經濟法庭未成立前,暫由各級建委裁處。

第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基本建設貸款可以參照本條例的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建設銀行總行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基本建設貸款實施細則,頒發施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試行後,目前建設銀行辦理的若干貸款業務,仍按原定辦法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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