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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切實改進財政票據核銷方式,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充分體現加強監管與便民利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財綜〔2017〕3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切實改進財政票據核銷方式,提高財政票據監管水平和效率,充分體現加強監管與便民利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財政票據核銷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票據核銷分為日常檢查核銷和專項檢查核銷兩種方式。

二、財政票據月使用量原則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單位,採取日常檢查核銷方式,執行“核舊領新”制度。即用票單位再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將前次申領的已使用完的票據存根帶到票據監管機構。票據監管機構受理後,按程式當場對票據存根進行檢查核銷,併發放新的財政票據。

三、財政票據月使用量原則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單位,採取專項檢查核銷的方式。即用票單位再次申領財政票據時,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領用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結存份數等內容。票據監管機構稽核後,先在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中記錄相關資料,併發放新的財政票據,待開展財政票據專項檢查時,再對財政票據存根集中進行檢查核銷。

四、已實行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中央單位,採取網路電子核銷方式,實現票據資訊及時傳輸、共享,以減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財 政 部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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