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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消除? 醉駕五年後有案底嗎

怎麼消除? 醉駕五年後有案底嗎

醉駕五年後有案底嗎,怎麼消除?

大家都知道,酒駕和醉駕是違法安全駕駛的,也容易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安全駕駛警鐘長鳴,每位駕駛員都必須時刻提醒自己。在學習駕駛證的過程中。對於安全駕駛是每位駕駛員都必須掌握的知識。那麼醉駕五年後有案底嗎,怎麼消除?對於這個問題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一)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分析

《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醉酒駕車作為危險駕駛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醉駕入罪三年多以來有力地打擊了“醉駕”給社會帶來的危害,維護了公共安全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是修正後的法律以及實踐中依然存在不完善之處,在實踐中面臨諸多問題,以下就醉駕的入罪標準和量刑標準進行分析。

一、入罪標準

醉駕入罪標準問題存在頗多爭議:一律入罪是否合理?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對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同時要構成“情節惡劣的”這一前提條件,才能構成犯罪;而法律沒有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對於醉駕,是否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刑法》規定的危險駕駛罪,才應當給予刑罰懲罰,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還包括了對“刑法明確性”的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否則無效。《刑法》施行後,媒體對一些醉駕案件的大肆報道引起公眾關注,醉駕的入罪標準成了爭議頗為激烈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醉駕應一律入罪,無論情節如何、是否嚴重”;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立法規定追究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需以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為前提,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案件不入罪的情況,只處罰情節嚴重的醉駕行為。

醉駕的情形多種多樣,不同情形的醉駕有不同的危害性,對醉駕應該根據其情節的不同區別對待,而不應一律入刑,應該慎重對待“醉駕入罪”,“情節顯著輕微”需要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的界定,應綜合考慮行為、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來確定其是否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所說的“情節顯著輕微”。

二、量刑標準

關於量刑標準問題。在醉駕案件審理上,各級法院對醉駕案件普遍採取了整體從嚴的做法,特別是酒駕情節嚴重從嚴懲治,比如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的,醉駕後發生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對“醉駕”行為的處理?

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還可能構成以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交通肇事等其他犯罪。

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是違法行為,案底是不能被消除的。

以上所述是對於醉駕五年後有案底嗎,怎麼消除的解釋。醉駕已經是屬於違法行為,只要是違法行為就會有案底,是不能消除的。吊銷駕駛證是對駕駛人員的懲罰。車在給人們帶來了便利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安全駕駛,警鐘長鳴!如遇不能解決的問題,情諮詢相關律師。 

標籤: 案底 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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