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醉駕 >

酒駕逃逸後第二天不承認酒駕怎麼辦?

酒駕逃逸後第二天不承認酒駕怎麼辦?

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酒駕逃逸後第二天不承認酒駕怎麼辦?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有以上肇事後逃逸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後,如果能夠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且等待接受處理的,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仍然可以認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不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九條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已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標記吊銷存入交通事故案卷並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對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如果負主要或同等責任就會被判刑,賠償問題當然是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來確定。

針對於駕車逃逸,無論是否進行飲酒或者是醉酒駕駛,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發生車禍之後無論是否有飲酒醉酒行為都不要輕信逃逸,應第一時間報警協助警方處理相關傷者的情況,配合警方調查,這樣即使是醉酒駕駛,也只會按照醉酒駕駛處罰,不會按照逃逸處罰。

標籤: 酒駕 逃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cheliang/zuijia/81wo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