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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程式

機動車交通事故訴訟程式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傳送給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3.法庭調查。4.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調解: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普通程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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