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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駕發生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試駕發生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試駕發生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試駕發生事故誰承擔賠償責任

在確定試駕者與汽車銷售商責任大小時,按照以下規則:

(1)應審查汽車銷售商在試乘試駕活動中有無過錯。因為作為經營者,汽車銷售商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財產與人身安全,試駕時必須盡到審查駕照、合理提示車輛特性及試駕路線、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等基本保障性義務。

(2)應當適當平衡利益與風險。因為汽車銷售商對試駕車輛仍保有實際支配力與監管力,且提供試乘試駕服務本身就是其市場行銷的手段,得以從中獲取潛在客戶、贏得商業利益,理應對試駕活動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試駕者來說,試駕行為使其直接操控試駕車並從中獲取了標的車輛有關效能的直觀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車輛的支配者及執行利益享有者。綜上,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試駕中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內部賠償時,雙方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方被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時,汽車銷售商與試駕者應當共同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

根據《道路處理辦法》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其違章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具體規定如下:

(1)造成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證。

(2)造成重大事故,負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4)造成一般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處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5)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6)造成輕微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7)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員有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交通事故真相,嫁禍於人以及有其他惡劣行為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裁決之日起生效。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年內不準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做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要是當事人試駕發生事故的話,此時需要看實際是否具有過錯,從而判定最後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但多數情況下汽車都是購買了相應保險的,因此很多時候都是由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作出具體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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