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 >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多久都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多久都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多久都有哪些規定?

交通道路安全作為我國現在比較嚴峻的問題,主要來源於社會上的車輛日益增多,城市的道路越來越擁堵。那發生了事故對於有責任的一方或者方便調查交通執法部門一般會對車輛進行暫扣處理。下面小編就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多久都有哪些規定為大家詳細解答。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蒐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鑑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式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後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對於車輛需要檢測的,需在五日內進行檢測,一般檢測時間為20天,最長時間不超過60天,對於檢測完的車輛在5日內通知車主進行領取,對於時間較長的超過法定時間的,相關部門有權對其進行處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cheliang/shiguchuli/rrk76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