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職務侵佔50萬能緩刑嗎

職務侵佔50萬能緩刑嗎

一、職務侵佔50萬能緩刑嗎

職務侵佔50萬能緩刑嗎

職務侵佔50萬是屬於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的情形,要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並不適用判處緩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緩刑的適用條件:

1、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2、不適用緩刑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方法和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3、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鬱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物件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

4、本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涉嫌的金額較大的情況下,量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涉嫌的金額巨大,那麼量刑是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處以沒收財產,涉嫌金額50萬是屬於數額巨大,因此是沒有辦法宣告緩刑的。

標籤: 緩刑 職務侵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cheliang/shiguanli/n16rx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