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可不可以判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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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駕可不可以判行政處罰?
醉駕可以判行政處罰,醉駕的行政處罰標準是: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駕的起訴主體是哪個部門?
醉駕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對於醉駕行為是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的,危險駕駛罪是公訴案件,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醉駕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醉駕案件開庭後嫌疑人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構成醉駕的駕駛員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同時並不能免於刑事處罰,醉駕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拘役並處罰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案件調查清楚之後會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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