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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著作權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共有著作權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共同共有著作權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的各共有部分權利之間具有關聯性,我國《著作權法》實際上是視著作權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合二為一之權利。故而各共有人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都會影響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須受到其他共有人權利的制約。具體地說,
第一,在轉讓或贈與著作權時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單獨行使轉讓權和贈與權。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權人慾將其所持份額轉讓處分時,其他共有著作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共有人放棄其享有的孝作權時,應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應按比例分享。不過,放棄著作權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費使用權。
第三,共有著作權人在共有著作權:設定質權時,應事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國臺灣《著作權法》有這種規定。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標籤: 著作權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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