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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程式智慧財產權保護

計算機程式智慧財產權保護

對於計算機軟體的程式程式碼,可通過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方式進行保護。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受理單位為國家版權局,申請人需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源程式程式碼,源程式程式碼文件包括前、後各連續30頁的程式碼,每頁程式碼不少於50行,如果整個源程式不足60頁,則提交整個源程式文件。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作為一種著作權,屬於登記性權利,申請人向版權局申請登記相應計算機軟體後,便可使該著作權自動獲得保護,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但是,作者即使不進行登記,在其作品完成或釋出之日,其依然可以自動取得相應著作權。不過為了避免在產生權利糾紛時無法準確確定權利歸屬以及權利產生日期,可以在完成之日將相應計算機軟體或其他作品向版權局進行登記以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以獲得更穩妥的權利保障。

計算機程式智慧財產權保護

法律依據:《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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