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超過多少變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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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所以,商標侵權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刑事案件,對於達成以上標準的,則必須由司法機關審查起訴來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則可以直接以行政處罰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九條
[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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