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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內容包括哪些?

證明商標內容包括哪些?

一、證明商標是什麼意思?

證明商標內容包括哪些?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二、證明商標的特徵是什麼?

(1)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型別;

(2)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註冊的證明商標;

(3)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於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4)證明商標的准許使用程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式,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履行了必要的手續之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

(5)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其註冊、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一的管理規則並將之公諸於眾,讓社會各界共同監督,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保障消費者利益;

(6)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三、證明商標註冊人及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證明商標一經註冊,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定條件的,註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

(2)註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均應經商標局審查核准,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證明商標註冊人應當在與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後1年內,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4)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5)證明商標註冊人可以將註冊的證明商標轉讓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其他組織,但必須由商標局審查經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證明商標通常是證明商品的產地及品質。證明商標的使用是個開放的程式,他人提供的商品達到相關標準後就可以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並且,商標註冊人對證明商標內容作出修改的時候,要獲得商標局批准才行。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證明商標內容

標籤: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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