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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如何解讀?

商標法實施條例如何解讀?

隨著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已新鮮出爐。新的條例以當事人為基礎,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對於商標方面,也進一步的細分出來。對於國家出臺的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如何解讀?接下來本站小編帶大家看看。

商標法實施條例如何解讀?

為更好滿足申請人的多樣化需求,修改後的商標法取消了原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的“可視性”要求,將聲音納入到商標可申請註冊的範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法規處原處長介紹,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五個條件:

一、是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宣告。

二、是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碟形式,音訊檔案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訊檔案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碟中。

四、是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

五、是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此外,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資料電文方式界定為網際網路方式。原處長說,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有關檔案,可以以書面方式電文方式提出。關於如何確定以資料電文方式提交檔案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資料電文方式將檔案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明確規定:當事人以資料電文方式提交的檔案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資料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條例還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檔案的日期計算方法。

修改後的條例完善了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式。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註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據介紹,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式維護其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讀出來的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國家對智慧財產權越來重視,對商標的使用也越來越規範。當事人的權益有了更好的保障,也打擊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維護了社會秩序。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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