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解答 >補償標準律師解答 >

搬遷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搬遷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一是拆遷方提出的獎勵期問題。許多拆遷方為了讓被拆遷者更快的簽約往往會規定一個獎勵期限,在這個期限裡簽約的業主可以多得到一些補償。但事實上拆遷方提出多個獎勵期補償遞減的情況並不常見,後簽約的業主們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補償。雖然如此,現在的拆遷方大多隻規定一個獎勵期了。

搬遷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第二種就是回遷安置房的選擇。拆遷方往往會告訴被拆遷者如果先與他們簽約就能優先選擇回遷安置房,這也就意味著被拆遷者可以選到相對更好的房子。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對於拆遷方來說,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他們往往會在被規劃為回遷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商品房以供銷售。而開發商會先將較差的戶型賣出,相對來說比較好的戶型往往會等到最後。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能選到什麼樣的房子而不在於能不能選到房子,不存在拆遷之後,房主無法安置的問題。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chaiqian/buchangjieda/j0p7o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