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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

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

暴力取證罪中,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妨害作證罪,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和妨害作證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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