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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民事行為構成要件

誹謗民事行為構成要件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一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事實。由於捏造事實,容易使人誤信,因而對他人名譽的損害程度比侮辱更為嚴重。如果行為人散佈的是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則不構成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是指:一是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

誹謗民事行為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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