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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歷年來的司法解釋

尋釁滋事罪歷年來的司法解釋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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