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關注:2.03W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標籤: 刑事犯罪辯護 兒童 司法解釋 拐賣 收買 刑事辯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bianhu/fanzuijieda/d5x7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