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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貪汙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共同貪汙犯罪故意怎麼認定

所謂共同的貪汙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為人之間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意思聯絡,彼此都認識到其共同行為都會發生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結果,並且具有希望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意思聯絡主要是指實行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間的意思聯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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