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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刑事拘留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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