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解答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規定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規定

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規定
律師解析: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的規定為:
可以由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申請轉為普通程式;
也可以由法院在案情複雜的情況下,主動轉為普通程式,並通知各方當事人。
簡易程式一般指當場處罰程式。
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bianhu/bianhujieda/z94zy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