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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量刑原則

立功的量刑原則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甚至可以免除刑罰。但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被告人有沒有立功表現,是一般立功還是重大立功表現,積極舉證與檢察機關對抗,進而獲得法庭的認可。

立功的量刑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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