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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緩刑的適用案例有哪些?

汙染環境罪緩刑的適用案例有哪些?

汙染環境罪緩刑的適用案例有哪些?

近年來國家治理環境汙染力度明顯加大,在環境汙染犯罪方面的懲處力度也做出了相應的提高。就目前而言,一旦構成汙染環境罪,犯罪情節較輕的會受到民事訴訟,情節較重的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小編整理了最近汙染環境罪緩刑的相關法律知識和案例,為大家答疑解惑或法律參考。

一、 汙染環境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 構成汙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 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三、 六部委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19年2月20日《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作出最新規定:

11.關於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會議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如何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強調,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的刑罰適用直接關係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實際效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環境汙染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既要考慮從寬情節,又要考慮從嚴情節;既要做到刑罰與犯罪相當,又要做到刑罰執行方式與犯罪相當,切實避免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當適用造成的消極影響。

會議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不起訴、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2)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3)犯有數個環境汙染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4)曾因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其他不宜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會議要求,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擬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分析案發前後的社會影響和反映,注意聽取控辯雙方提出的意見。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汙染犯罪,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禁止令,對上述人員擔任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的單位,依法不得發放排汙許可證或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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