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違法行政處罰辦法自由裁量權如何使用?
- 環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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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並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物件;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二,迴避情形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於1999年7月8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務會會議通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釋出施行。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修正案,即《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釋出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環保違法行政處罰辦法自由裁量權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我們在實際的法律的執行的過程中,需要對很多的法律問題做一些瞭解,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經營活動受到保護,才可以讓經營的活動符合國家的要求,保護經濟的可持續性的發展。自由裁量權這個要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來進行確定,當然這跟違法的後果也有一定的關係。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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