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司法解释
- 金融诈骗罪
- 关注:9.09K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zuimingku/zhapianzui/w8w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