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刑事犯罪辩护
- 关注:1.38W次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刑标准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像是犯罪嫌疑人造成50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xingshi/xingshifanzui/w8x6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