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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与茂名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XX与茂名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XX。

梅XX与茂名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XX诉被告茂名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梅X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梅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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