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关系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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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关系在客观方面的证据相对较多,一般包括违纪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开房信息、宾馆酒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账户支付交易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鉴定意见等,还包括毛发、体液等物证。
客观方面的证据既有直接证据,如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也有间接证据,如电子账户支付交易记录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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