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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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以上便是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sg/guwen/falv/no7vo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