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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的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的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的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屋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屋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屋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屋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屋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屋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屋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屋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屋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屋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屋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屋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屋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屋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屋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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