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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总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

民总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

民总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
胎儿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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