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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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
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2.普通程序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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