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注:2.77W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二) 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標籤: 立案 教育 安全事故 設施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uimingku/weihaigonggong/948d1.html